2018-03-16达州华康医院
2018年达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,全市统一参保范围、统一缴费标准、统一待遇水平、统一基金管理、统一经办服务、统一信息网络。
(一)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,缴费时间为:上一年10月1日起至当年3月31日止。保险有效期为当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。
(二) 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。
(三) 每个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,除大病保险赔付外,各项报销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18万元。
(四)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。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减去自费费用及首先自付费用,扣除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支付:
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
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,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,
最低不低于50元。一个年度内,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、慢性白血病、红斑狼疮、慢性肾功能衰竭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、结核病的,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。
(五) 精神病患者住院实行按床日付费,公立医疗机构每人每日医保基金支付110元,民营医疗机构每人每日基金支付90元;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,基金提高10%的支付比例。
(六)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中,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(含中药饮片、中医院内制剂)费用,提高10%的支付比例。中药饮片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日均不得超过100元;理疗项目每日总费用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80元,民营医院不超过70元,连续使用不超过15天。
(七) 白内障复明手术实行基金定额支付2300元/眼。
(八) 新参保的居民从缴费之日起3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,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加出生当年居民医保的,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,超出90日参保的,属于新参保人员。
(九) 参保居民持有合法生育证明的,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顺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用600元,剖宫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用1300元。参保居民持有合法生育证明的,因其他疾病须终止的剖宫产发生的医疗费用,按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规定报销,不再享受限额报销。
(十) 血液及成分血首先自费65%;乙类药品首先自付15%;单次(件)发生的特殊检查、特殊材料、特殊治疗费用不足500元的首先自付10%、500元至2000元的首先自付20%,超过2000元的首先自付30%;计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不超过10000元。
(十一)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费用限额530元/次,每周不超过3次。
(十二) 参保居民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,申请支付截止时间为次年的6月30日。逾期不申报支付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(十三)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:
1. 在境外就医的;
2. 除急救抢救外,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;
3.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目录、医疗服务设
施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;
4.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
5. 因交通、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;
6. 因本人吸毒、打架斗殴、违规违法等造成的
7. 因酗酒、自伤、自残(精神病除外)、戒毒、性传播疾病(艾滋病除外)治疗的;
8. 因美容、矫形等进行治疗的;
9. 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