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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资料

2016-05-24达州华康医院

  一、住院报销政策

  1、在达州市医保局、通川区医保局、达川区医保局新参保或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在缴费后,其医疗待遇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开始享受医疗待遇。在校学生在9月31日前新参保的参保次月开始享受医疗待遇。

  2、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和居民参保手续的,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。

  3、报账标准:二甲医院起付线200元,报销比例75%。

  4、报销方式:(住院总费用—起付线—自付费用)x75%。

  5、顺产一次性补助600元,剖宫产补助1300元,必须持准生证。

  6、支付限额:基本医保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12万元,大病保险统筹年度内无最高支付限额。

  二、门诊大病政策

  (一)病种:

  1、恶性肿瘤放化疗

  2、白血病

  3、器官移植抗排异

  4、肾功能衰竭

  5、再生障碍性贫血

  6、精神病

  7、帕金森氏病

  8、系统性红斑狼疮

  9、血友病

  (二)医疗待遇:从审批建档次月起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费实行“记账结算”,前4种疾病费按住院费用报销,一个统筹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;后5种疾病符合报销的费用按50%报销,每月最高报销100元,不在计算起付线。

  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统筹基金不予支付:

  1、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;

  2、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;

  3、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;

  4、在境外就医的;

  5、因本人吸毒、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;

  6、因自伤、自残、自杀、酗酒、解毒等进行治疗的;

  7、因美容、矫形、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;

  8、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的(急诊、抢救除外)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;

  9、违反规定转诊转院的;

  10、中断缴费期间进行治疗的;

  11、未按规定在参保年度内办理报销手续的;

  12、存在冒名、伪造、涂改等弄虚作假情形的;

  13、其它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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